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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高新区自贸区延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成都市高新区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延续办事指南;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四条: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即指从事微电影,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微短剧,网络综艺,网络动画等广播电视节目的的制作和网络视听节目的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01.申请条件
一、具有高新区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二、通过四川省广播电视局年度审核;
02.申请材料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原件
(2)《延续申请书》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03.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至社会事务类综合窗口。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后台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完成制证。
04.年审
两年一审(检)在省上办理通过后到窗口提交材料打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办理设立单位: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高新区,青羊区,温江区,郫都区,双流区,新津区,新都区,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高新西区,东部新区,大邑县,蒲江县,金堂县,邛崃市,崇州市,崇州市,简阳市,彭州市,都江堰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