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58 号)核准。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洁科技”)向19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67,183,558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等费用后)已划至公司指定的资金账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004,851,227.31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苏公W[2020]B143号)。
公司于 2021年9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募投项目“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安洁科技增加为安洁科技、适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适新科技”),同时公司使用2,500.00万元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适新科技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具体内容详见于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上披露的《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2)。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适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适新科技”)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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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雷晓凤、谢吴涛在乙方网点营业时间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展开全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58 号)核准。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洁科技”)向19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67,183,558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等费用后)已划至公司指定的资金账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004,851,227.31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苏公W[2020]B143号)。
公司于 2021年9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募投项目“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安洁科技增加为安洁科技、适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适新科技”),同时公司使用2,500.00万元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适新科技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具体内容详见于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上披露的《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2)。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适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适新科技”)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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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雷晓凤、谢吴涛在乙方网点营业时间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