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龙利鱼?巴沙鱼?哪个是“李逵”哪个是“李鬼”?儿童毛衣编织教程
2024-03-06 22:02 浏览:43
7分钟前 龙利鱼肉质细嫩鲜美,营养丰富,深受消费者的喜爱。但是很多不良商家出于对利润的追逐,会把肉质相近的“巴沙鱼”冠上“龙利鱼”的名号宣传出售。
虽然巴沙鱼同样刺少肉质鲜美,但是他们不是同一种鱼!
巴沙鱼是一种淡水鱼类,是鲶鱼中的一种,不耐寒,最重要的是,巴沙鱼的价格仅仅是龙利鱼的六分之一!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9日,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餐饮店开展监督检查,见到该店推广使用有“鲜炸龙俐鱼”菜品宣传页,该宣传单¥14“等文字用语及图片。
经查,该店”鲜炸龙俐鱼“菜品实际使用的原料为”油炸裹粉鱼肉块“的预包装产品,该预包装产品配料信息为:巴沙鱼肉、水、裹粉、复合调味料等,配料中无龙俐鱼成分。当事人广告单页宣传中”鲜炸龙俐鱼“菜品成分的宣传与其使用的产品原料不一致。
法律分析
当事人发布”鲜炸龙俐鱼“菜品彩色纸质广告宣传单页,广告内容与实际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万元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1.商家在经营活动中,宣传介绍商品应该严格遵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消费、误导消费者。要做到真实准确、诚实守信。
2.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商家发布的广告有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可以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通过12315热线或者12345热线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3.虚假广告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4.发布虚假广告,后果相当严重,商家切莫有侥幸心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供稿:静安区市场监管局
日期:2021-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