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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2021年湖州市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典型案例习惯歌词
2024-01-06 22:01  浏览:48
7分钟前 今年以来,湖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省市场监管局等七部门联合开展的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要求,并结合市纪委开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以及市局“破五多”专项行动的要求,持续强化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管力度,重拳出击,依法严肃查处一批普通食品违规宣传保健治疗功能、保健食品违法广告以及非法添加违禁物质案件。     现择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周某某等人制售假冒“红牛”保健食品案     南浔区局于2020年底接到群众举报,称其采购的2500箱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可能为假冒伪劣产品。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涉事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仓库内尚存“Red Bull 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共1767箱,经查封并抽检,上述“红牛”系冒用厂名厂址生产的假冒保健食品。经检验机构检测,假“红牛”瓶身上标注的功效成分包括“牛磺酸、肌醇、咖啡因、烟酰胺、维生素B6”等均未检出。     2021年初,南浔区局与南浔公安分局组成联合调查小组专案经营,捣毁制假窝点,查获成品假冒“红牛”功能饮料4800余箱,原材料30余吨,外包装、瓶身、瓶盖等制假材料5万余件,查获假“红牛”生产线一条,后继续摸排二、三级经销商,并深入江西、河北、广东等地查获生产线及生产设备,成功抓获一级经销头目。     目前该案已移送南浔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18人,涉案总货值超1300万元。     案例二:德清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淘宝店铺涉嫌经营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2020年12月,德清县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其在淘宝某网店购买的减肥产品“魔瘦胶囊”可能含有非法添加的有毒有害成分。德清县局委托湖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上述产品进行随机抽样检测,检出违禁成分“西布曲明”。     经查,该网店自2020年3月16日营业以来,以“控制食欲抑制管嘴饱腹感”等内容大力宣传“魔瘦胶囊”,共成交4000余单,货值金额高达66余万元。     目前,针对该网店经营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德清县局已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例三:德清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植物纤维厂发布虚假广告案     德清县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德清某植物纤维厂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宣传可以治病。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产品植物纤维素为一款普通食品,其发布的广告中虽明确说明其产品为食品,不是药品,但却使用了大量癌症病人的康复故事来说明其产品对癌症康复有积极作用,而当事人却无法提供其产品对癌症具有效果的验证报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德清县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案例四: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长兴某保健品店利用会议形式对食品虚假宣传案     2021年8月10日,长兴县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大厦内一家保健品店涉嫌利用会议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在店内通过电脑投屏向在场的二十多名老年人宣传介绍珍奥核算胶囊产品,现场使用的产品PPT中,有“全家吃核算 远离德尔塔”、“吃核酸 增强免疫力 细胞活跃身体健康,免疫力好,”百毒不侵“等文字内容,且配有产品的包装照片。     长兴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83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朱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年5月13日,长兴县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在长兴某足浴店内查获朱某销售”藏药神威“产品360粒,经湖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测,该”藏药神威“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属有毒有害食品。     经查,朱某从上家张某处购进以上”藏药神威“壮阳药80瓶,共计800粒用于销售获利以及个人食用。     长兴县局以朱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将案件移送长兴县公安局,目前该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六:安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吉某公司经营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案     2021年5月份,湖州市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进行执法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待售的两款 ”阿波罗“牌保健食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也未进行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同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展示有多个易拉宝宣传和宣传标牌,含有”品牌荣誉“、”五个唯一“等宣传内容。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6月从山东烟台阿波罗生物药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两款”阿波罗“牌保健食品,并开始经营保健食品,货值共计14.9万元。对于宣传中所涉及的”品牌荣誉“、”五个唯一“等宣传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当事人在经营保健品期间构成虚假宣传。     安吉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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